宜章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公(梅)决字[2025]第0723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宜章县梅田*******,现住宜章县梅田镇梅田*******。
现查明:2025年07月04日凌晨3时许,黄利华、黄淼、黄*在梅田镇柳树街现捞鸭脖店吃完夜宵并喝了燕京啤酒。从现捞鸭脖店走到柳树街时,黄亨霜在柳树街以较快的车速较近的距离开车经过黄利华旁边,随即双方发生口角。黄亨霜开车离开后,黄利华、黄*、黄淼在湖南省宜章县梅田镇亮亮夜宵店找到黄亨霜,之后双方继续发生口角,黄*等人因为黄亨霜在柳树街以较快的车速较近的距离开车经过黄利华旁,又骂了人,想带黄亨霜去梅田派出所。在此期间双方发生了争执,黄*因为对黄亨霜的行为比较气愤打了黄亨霜两耳光。
以上事实有1、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2、受害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宜章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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