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溪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泸公(浦)决字[2025]第0151号

  被处罚人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泸溪县浦市*******,现住湖南省泸溪县武溪*******。
  现查明:2025年6月3日晚上20时许,违法行为人米*通过自己的微信帐号(MZMMA0)在微信朋友圈内发布一则动态,其中有提到马王溪周蓉欠钱不还、到处日批等字眼,并将周蓉的电话电话号码、抖音主页照片附在动态中。事后,周蓉在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医院心理、睡眠、记忆门诊诊断,诊断意见为抑郁状态。违法行为人米*涉嫌利用信息网络公然侮辱他人,并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视听资料、前科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减轻处罚原因:违法行为人系主动投案人员,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从重处罚原因: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法治安管理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米*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泸溪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泸溪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泸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