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燕)决字[2025]第1519号
被处罚单位:郴州市****,地址:,法定代表人:刘***
现查明:2024年07月09日04时许,燕泉派出所民警在辖区郴州市****所发生的一起纠纷中,发现郴州市****608号房内有一名叫曹X艺(17岁)的未成年人未进行实名登记入住其酒店,现传唤君林半山酒店当日值班的前台工作人员曹X群来派出所接受调查。现查实,君林半山酒店当日值班的前台工作人员曹X群在上班期间不按规定实名登记住宿旅客信息和不按规定询问入住旅馆未成年人有关情况。同时郴州市****负有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和不按规定询问入住旅馆未成年人有关情况的行为责任。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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