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大)决字[2025]第1134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大义*******,现住湖南省耒阳市大义*******。
  现查明:现查明,周X2025年4月4日、4月5日将自己名下的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6215xxxxxxx6467)给朋友李x使用,4月4日收了一笔受害人邵xx被诈骗资金1500元,4月5日收了一笔陈xx的1000元非法资金。涉案总流入资金2500元,总流出资金2500元。
  以上事实有周x的询问笔录;受害人邵xx的报案材料;银行流水;等证据证实。
  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罚款壹仟玖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壹仟玖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