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株荷公(桂)不决字[2025]第0108号
违法行为人熊**,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
现查明2023年10月15日17时许,违法行为人熊某某系精神病人,在株洲市荷塘区XXX饭店内与饭店工作人员赵某某发生口角,进而拉扯和殴打赵某某。经株洲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伤情鉴定,赵某某所受伤情不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人询问笔录,病例资料,伤情鉴定文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视频监控,户籍信息,株洲市三医院住院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4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