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二)决字[2025]第0588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桃源县佘家*******,现住湖南省桃源县步行*******。
  现查明:2025年6月02日凌晨4时许,在桃源县浔阳XXX处,周XX对陈X实施了殴打行为,经鉴定陈X的伤情构成轻微伤。后向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本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电子资料等证据证实。
  周**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六个月之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桃源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桃源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