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松)决字[2025]第0312号

  被处罚人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顺县润雅*******,现住湖南省永顺县润雅*******。
  现查明:2021年10月15日,嫌疑人鲁**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进行收款、转账的资金是犯罪所得的资金,为获取非法利益,仍给他人提供自己的湖南农村商业银行卡(卡号6230901818130288626)转账、收款。2021年10月15日,嫌疑人鲁**湖南农村商业银行卡总收款187940元,总支出187955元。其中该卡在2021年10月15日19时59分收到被害人钱杨茗转入8600元后立即转出到另外的账户,致使被害人钱杨茗的资金无法追回,其中该卡在2021年10月15日20时15分收到被害人李文明转入3888元后立即转出到另外的账户,致使被害人李文明的资金无法追回。
  以上事实有讯问笔录、银行流水、国家反诈平台受害人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鲁**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永顺县支行非税大厅缴纳罚款壹仟圆整;因鲁成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永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五日,折抵行政拘留五日,故对鲁成强不再执行行政拘留。。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