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天)决字[2025]第1345号

  被处罚人洪*,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汉昌*******,现住湖南省平江县汉昌*******。
  现查明:2023年7月份,洪*采取步行的方式从云南省西双版纳磨憨镇内偷渡到老挝,在老挝万象境内销售槟榔;2025年6月份,洪*采取步行的方式又从老挝“丰沙里”偷渡到云南省普洱市江城镇境内。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洪*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书证、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洪*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洪*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平江县政务公开中心罚没款缴纳窗口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