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蔡)决字[2025]第1132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耒阳*******,现住湖南省衡阳市耒阳*******。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刘X于2025年6月27日凌晨0时许与文X国等人在沿江路XX夜市附近时,看见之前与文X国有纠纷的李X,文X国就叫他们一起过去找李X,步行到XX小院巷子的时候,文X国从“鸡毛”(身份暂未核实)拿的书包里面拿了一把杀猪刀出来,在XX小院里面找到了李X,此时刘X也从“鸡毛”的书包里面拿出了一把杀猪刀,文X国用刀背对李X的背部砍了一下,刘X向前给李X打了一个耳光。接着文X国同时也给李X打了一个耳光,打完耳光后,文X国扯住李X的头发往外扯,刘X和文X国一左一右夹着李X从XX小院出来,走到门口的时候,刘X给李X屁股上踹了一脚。接着,又用手中的杀猪刀砍李X的屁股处,李X用手挡,一刀就砍在李X的左手掌上(伤势待鉴定),刘X见出血后,分别逃离现场。
以上事实有刘X的询问笔录、文X国的询问笔录,李X的询问笔录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华融湘江银行耒阳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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