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东)决字[2025]第0808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谷洲镇岳弄*******,现住邵阳县谷洲镇岳弄*******。
  现查明:自2025年6月26日开始,违法行为人杨×林在未获得公安机关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邵阳市大祥区火车南站九十亭社区经营一家名叫隐×的电竞酒店。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