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和)决字[2025]第0820号

  被处罚单位:湘潭市****,地址:,法定代表人:王***
  现查明:2025年07月XX日XX时许,和平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湘潭市经开区XXXX网咖5号机位的客人在抽烟,网咖内的工作人员发现此吸烟行为后没有制止。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