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嵩)决字[2025]第0739号

  被处罚人钟**,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泉湖*******,现住株洲市天元区清岚*******。
  现查明:2025年7月3日凌晨,违法行为人钟××为图财,窜至株洲市天元区尚格广场地下停车场负二楼,采用拉车门的方式进行盗窃,从一宝马轿车后备箱内盗得珍酒三十白酒一瓶,从副驾驶前储物柜内盗得和天下香烟九包,从副驾驶门储物处盗得半包已开封的100元和成天下槟榔,盗窃财物价值在1900元左右。
  以上事实有报案笔录、违法行为人供述与辩解、监控视频、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钟**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