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攸公(禁)决字[2025]第0551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攸县春联街*******,现住湖南省攸县春联街*******。
现查明:2025年5月底的一天(具体日期不详),违法行为人李**将自己的湘BXXXXX在攸县联星街道XX旁停车场。在该车内容留违法行为人陈松伟(已另案处理)吸食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后被公安机关查获。2025年7月4日,违法行为人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法提取违法行为人李**的新鲜尿液样本进行依托咪酯类毒品检测,其检测结果呈阴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与申辩、尿液检测报告、辨认笔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攸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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