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刑)决字[2025]第1631号

  被处罚人冯**,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广东省连州市西岸*******,现住广东省连州市西岸*******。
  现查明:2024年4月,违法行为人冯××在王××(已起诉)等人设立的长沙市雨花区××家电店从事外场业务员工作。该电器门店并不开展正常的电器购销业务,是由外场业务员以新店开张请求扫码点评、点赞为幌子以领取手机充电线、数据线等小礼品及可获取抽奖机会吸引电器门店周边群众,待路人参与抽奖,外场业务员将受害人带着门店内让受害人下载“每日优选”APP实施诈骗,冯××在工作期间,共对胡××、黄×等5人实施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案发后,违法行为人冯××已主动退赃、退赔共计人民币44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冯××的陈述,被害人胡××、黄×的陈述,到案经过,同案王××、左××等人的供述,身份信息,审计报告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已退赃退赔,因犯罪情节轻微已被雨花区人民检察院相对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应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冯**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