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公(店)决字[2025]第0312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山县店门*******,现住湖南省衡山县店门*******。
现查明:2024年9月2日、11月2日,周X然两次在衡山县店门镇XX村XXX组与邻居潘X英因土地问题发生矛盾纠纷时提起家里粪桶将粪水泼到对方及其家人身上。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周**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相关违法事实,给予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五日。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违法行为人周**七十周岁以上。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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