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玉)决字[2025]第0941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黄材*******,现住白马桥街道公园道*******。
现查明:2025年7月3日,胡*与甘博、姜周行、赵磊在宁乡市玉潭街道××包厢内,用扑克牌进行100元起注“递庄子”形式的斗牛赌博,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现场照片,检查笔录及证据保全清单,证人刘学平的询问笔录,姜周行、甘博、赵磊的陈述和申辩,胡*本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乡市农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宁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宁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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