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公(花)决字[2025]第0118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思蒙*******,现住湖南省溆浦县思蒙*******。
  现查明:2025年7月2日17时许,在中方县花桥镇捷达瓦厂的宿舍厨房旁黄**与彭桥贵因琐事发生肢体冲突,双方打架过程中,黄**随手拿起厨房菜刀与彭桥贵打架,黄**在打架中争抢菜刀,被彭桥贵持菜刀划伤左手手指食指和中指,目前在怀化市新中医院住院治疗。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黄**的陈述及申辩,受害人彭桥贵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行中方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中方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