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潭公(交)不决字[2025]第0003号

  违法行为人殷**,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武冈市湾头*******,现住:湖南省武冈市湾头*******。
  现查明2025年3月26日10时44分,殷XX驾驶悬挂变造机动车号牌的湘CXXXXX小型新能源宝马汽车(注册登记号牌为湘CXXXXX)途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和平街道江南大道与开源路的交叉路口,后民警通过视频追踪到湘潭市雨湖区九华XXXXX地下车库将悬挂变造机动车号牌湘CXXXXX小型新能源宝马汽车(注册登记号牌为湘CXXXXX)及该车驾驶员XXXXX查获。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X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查获照片,现场扣押磁贴,网上交易截图等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殷炽龙变造机动车号牌的动机为正常出入校园,且使用变造的机动车号牌时间短(9天),殷炽龙本人和案涉车辆在变造机动车号牌期间没有违章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殷炽龙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