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柏)决字[2025]第0532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太和*******,现住湖南省永兴县太和*******。
现查明:2012年,安娜(AM NAM)持边民证从缅甸入境中国云南省,在云南省沧源县务工,2013年2月份认识了黄**,后双方结为恋爱关系,2013年6月份,黄**带着安娜(AM NAM)从云南省沧源县回到湖南省永兴县居住,黄**一直容留安娜(AM NAM)非法居留至今。
以上事实有1.询问笔录;2.出入境资料等证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永兴分行(城关镇干劲路47号)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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