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桑公(五)决字[2025]第0409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桑植县澧源*******,现住湖南省桑植县澧源*******。
现查明:2025年7月4日10时许,桑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XX镇汽车X站公交站点附近开展检查时,从陈XX的摩托车上查处了一把银色长刀。2025年7月4日经桑植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对陈XX携带的刀具进行鉴定,认定其携带的刀具符合管制刀具认定标准,属于管制刀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现场照片、指认照片、户籍资料、管制刀具认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十七、1.(1)之规定,现决定对陈**罚款壹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桑植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桑植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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