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公(霞)决字[2025]第0197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炎陵县鹿原*******,现住湖南省炎陵县鹿原*******。
  现查明:2025年6月17日19时许,违法行为人刘××电话联系罗××妻子刘××,称罗××在外与其他女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罗××得知此事后到炎陵县霞阳镇××路××市场附近找到刘××,二人因此事在××市场附近的马路中间发生推搡,后刘××朝罗××头部打了一拳,同时罗××也朝刘××头部打了一拳,随后二人扭打在地上。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现场监控视频、伤情照片、户籍证明、历次处理查证表、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炎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