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公(涔)决字[2025]第0448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现住双石桥村
现查明:2025年5月20日10点47,唐*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账户账号:6228481719457261372)收到一笔2000元的涉诈资金(对方付款账号:6230520430116435774,中国农业银行,持卡人:相丹)。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辩解、受害人报案被骗立案相关证据材料、 银行流水、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唐*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江华瑶族自治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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