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溆公(兴)决字[2025]第0487号
被处罚单位:溆浦县****,地址:溆浦县卢峰镇幸福*******,法定代表人:朱***
现查明:溆浦县卢峰镇XX宾馆未落实“五必须”相关要求,加强安全巡查措施,导致未成年人王某某(13周岁)、郑某(17周岁)、陈某某(13周岁)三人于2025年7月1日从XX宾馆后门进入到雷X沙(18周岁)入住的209房间一起入住一晚。
以上事实有1.法人朱X的陈述和申辩;2.证人证言;3.检查笔录及照片;4.营业执照及特种行业许可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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