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市公楼(岳)决字[2025]第0761号

  被处罚人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
  现查明:2024年07月15日20时许,受害人赵×和朋友骑电动摩托车经过岳阳市区××大桥时,同行的朋友说话时声音较大,在边上骑电动摩托车的违法行为人戴××认为骂了自己,追至××西街停车场附近,违法行为人戴××对赵×头部及脸部进行殴打,并砸坏了赵×的摩托车。我局岳阳楼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将双方带到派出所进行调解,违法行为人戴××同意赔偿赵×各项损失三千元。之后违法行为人戴××一直拒不履行调解协议,赵×再次向公安机关报案。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调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戴**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戴**行政拘留七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戴**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4日并处罚款2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四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