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毛)决字[2025]第0451号
被处罚人杜**,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筻口*******,现住湖南省岳阳县筻口*******。
现查明:2025年6月27日,违法行为人杜X伟与张文(另案处理)、毛X(另案处理)等人在岳阳市湘鄂美食城吃完夜宵后,在岳阳市竹子酒店开房居住;2025年6月28日凌晨,毛X将含有毒品“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带至杜X伟与张X房间并提供给两人进行吸食,杜X伟通过微信向毛X转账200元用于购买“依托咪酯”。
以上事实有杜X伟的陈述与申辩,张X(另案处理)的陈述,毛X(另案处理)的陈述,杜X伟的交易记录,辨认笔录,毛发提取笔录及检测报告单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杜**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杜**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政储蓄银行岳阳县东方路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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