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秩)决字[2025]第1653号
被处罚人左**,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宋家*******,现住湖南省邵东市宋家*******。
现查明:2025年6月25日21时36分许,左某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昭阳大道与建设路交汇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对左某抽血进行司法鉴定,其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36.51mg/100ml。经系统查询左某与2012年9月29日及2023年12月21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过。
以上事实有身份车驾管信息查询单、现场查处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询问笔录、第一次第二次酒驾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左**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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