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桃)决字[2025]第1115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桃花*******,现住湖南省隆回县桃花*******。
  现查明:罗X勇因得了胃癌没钱治病,于是有了偷东西治病的想法。2025年6月中旬的一天早上,罗X勇发现隆回县XX局门前人行道上一辆红色豪爵摩托车摆放了很久无人管理,于是将该摩托车偷走卖得300块钱;2025年6月底的一天上午,罗X勇发现隆回县荣兴国际对面的XX街坡上有一辆红色电动车,于是将该电动车盗走,卖得400块钱。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指认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