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汉公(龙)决字[2025]第0533号
被处罚人张**,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龙阳*******,现住湖南省汉寿县龙阳*******。
现查明:2025年7月1日中午,违法行为人张**来到汉寿县龙阳街道西正街的“润乃贝贝”奶粉店内选看商品时,发现店内员工正在午休,同时收银台上有一部苹果牌黄色手机正在充电且无人照看,于是见财起意将该手机充电器拔掉后将手机偷走,后以50元现金的价格卖给了一个收手机的女子。2025年7月4日,违法行为人张**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汉寿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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