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公(清)决字[2025]第0121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韶山市杨林*******,现住湖南省韶山市杨林*******。
现查明:2025年7月2日9时许,违法行为人周xx听闻xx学校附近有很多未锁的自行车,为偷车换钱,遂窜至xx学校附近,在xx学校告示牌和公交车附近寻得一辆未锁的黑蓝色山地车(飞鸽牌)、一辆未锁的黄白色山地车(永久牌)作为作案目标。后违法行为人周xx通过自行骑车的方式,接连将二辆山地自行车骑回家中藏匿。另查明:2025年6月底的一天中午,违法行为人周xx为偷车换钱,窜至xx学校附近,在xx学校公交台附近寻得一辆未锁的纯黑色山地车(喜德盛牌),一辆未锁的灰红色山地车(雷克斯牌)作为作案目标,后违法行为人周xx通过自行骑车的方式,接连将二辆山地自行车骑回家中藏匿。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指认照片、物证等证据证实。
2025年6月4日周**因盗窃的行为被韶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7日,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韶山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韶山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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