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人)决字[2025]第0672号

  被处罚人林**,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沅江市四季红镇四*******,现住沅江市四季红镇四*******。
  现查明:2025年4月12日至2025日7月4日期间,违法行为人林xx容留越南籍女子LO THI xxxx在xxx镇四季红村5组其家中居住,在入住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备。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出入境记录、护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林**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