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东)决字[2025]第0809号

  被处罚人欧阳**,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现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
  现查明:2025年6月28日至2025年7月4日,违法行为人欧阳××所经营的××××主题酒店在未取得公安机关下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以及消防部门下发的消防许可证的情况下依然让××××主题酒店进行开店营业,并收纳顾客在店内休息。此外,××××主题酒店在营业期间未做好信息登记和公安信息系统的信息录用工作。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欧阳**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