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文**,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三都*******,现住湖南省耒阳市水东*******。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文X国于2025年6月27日凌晨0时许与刘X、孙X伟、“鸡毛”及他朋友(身份暂未核实)、“胖子”(身份暂未核实)一起在沿江路XX夜市附近时,“鸡毛”看见了之前与文X国有纠纷的李X,“鸡毛”就告诉了文X国,文X国称要打李X,文X国知道“鸡毛”车上有刀,于是就喊“鸡毛”等人一起到了“鸡毛”车边,“鸡毛”从车上拿了一个装有杀猪刀的黑色书包,拿了刀以后,文X国就喊刘X、孙X伟、“鸡毛”、“胖子”等人一起到XX小院找李X。步行到XX小院巷子的时候,文X国就从“鸡毛”带了书包里面拿了一把杀猪刀出来,后刘X也从书包里面拿了一把杀猪刀出来,文X国等人在XX小院里面找到了李X,文X国用手中的杀猪刀背在李X的背部砍了一下,并给李X打了一个耳光,刘X同时也给李X打了一个耳光。文X国就扯住李X的头发往外扯,文X国、李X俩人一左一右将李X扯到XX小院门口,在到门口的时候,刘X给李X踹了一脚,随即挥刀砍上李X的屁股处,李X用手挡,一刀砍在了李X的左手掌上(伤势待鉴定),见李X的手掌出血,刘X、文X国等人逃离现场。
以上事实有文X国的询问笔录、刘X的询问笔录、李X的询问笔录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文**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华融湘江银行耒阳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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