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坡)决字[2025]第0808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余坪*******,现住湖南省平江县余坪*******。
  现查明:2016年5月23日李××因犯盗窃罪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1年8月17日李**因犯盗窃罪被××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5年7月3日23时许,违法行为人李××在长沙市××区××××北塔楼下消防电梯口附近,见受害人谢××停在楼下的外卖电动车车头上挂有一份外卖,遂动手将该外卖偷走。后在湘江边上将偷来的外卖吃掉。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的陈述,受害人谢××的陈述,户籍材料,前科材料,监控视频截图,外卖订单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