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丹)决字[2025]第0659号

  被处罚人岳**,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现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
  现查明:2025年6月,岳X桂与他人通过网络聊天后达成出借其本人银行卡给他人使用的意向。2025年6月10日,岳X桂乘车从常德前往长沙并在长沙XX大厦附近的宾馆内将其本人农业银行(尾号8718)、交通银行(尾号0616)的银行卡出借给他人进行资金交易,岳X桂从中获利800元。经核查,当日岳X桂的两张银行卡有多笔不明资金进出,其中包含被电信诈骗的受害人的钱款。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受害人报案笔录、银行卡账户信息及资金交易记录、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岳**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常德市高山街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武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