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涟公(斗)不决字[2025]第0079号

  违法行为人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斗笠*******,现住:湖南省涟源市斗笠*******。
  现查明2025年5月7日上午,斗笠山镇天井混凝土公司雇佣挖掘机在其公司内部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田永强赶到现场阻碍挖掘机施工,与天井混凝土公司责任人邵**在现场因土地归属问题发生口头争吵,后田永强报警,控告邵**对自己进行了殴打以及混凝土公司故意损坏田永强修建的水井、蜂箱。经调查,易余兰等人的证人证言均证实田永强与邵**之间未发生打架行为,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以上事实有邵**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照片,土地租赁协议等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