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麻)决字[2025]第0452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筻口*******,现住湖南省岳阳县筻口*******。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张X自2023年开始吸食毒品,2023年11月20日因吸食冰毒被吉林省临江市公安局处以罚款。张X被处罚后仍不思悔改。2025年6月28日凌晨,张X与杜X伟在岳阳楼区土桥竹子酒店房间内以抽电子烟的方式吸食了依托咪酯。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张X的陈述与申辩;杜X伟的陈述及行政处罚决定;毛发检测报告单;尿液检测结果;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2023年,张*因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被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效期徒刑一年两个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2025年7月4日,张*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