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直(交)决字[2025]第0202号

  被处罚人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
  现查明:2025年06月19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詹XX酒后驾驶湘BQ1XXX的小型汽车至株洲市石峰区崇文路与北环大道交叉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其结果为21mg/100ml,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后经查证,违法行为人詹XX曾于2020年11月3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查获,并于2020年11月9日接受处罚,现詹XX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查获材料、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身份信息、酒后驾驶机动车前科处罚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詹**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