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攸公(禁)决字[2025]第0550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攸县联星街*******,现住湖南省攸县联星街*******。
  现查明:2025年05月至6月份期间,违法行为人刘**先后在攸县联星街道雪花社区城南巷75号附3号家中以及株洲天伦瑞玺酒店房间吸食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2025年7月4日,违法行为人刘**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依法提取违法行为人刘**的新鲜尿液样本进行依托咪酯类毒品检测,其检测结果呈阳性。另查明:2024年1月17日,违法行为人刘**因赌博被攸县公安局罚款伍佰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与申辩、辨认笔录、尿检报告、前科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攸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