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公(交)决字[2025]第0314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通道侗族自*******,现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
现查明:2025年07月03日20时30分许,违法行为人杨××驾驶湘××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通道县双江镇××小区方向经××路沿××大道往双江镇××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双江镇××路段时被通道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人杨××身上有酒味,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出酒精含量为42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违法行为人杨××因2024年09月14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通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罚,此次违法行为人杨××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与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2、户籍证明;3、现场查获照片;4、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5、上一次酒驾处罚决定书;6、现场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7、违法行为人杨××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