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石)决字[2025]第0313号
被处罚人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顺县车坪*******,现住湖南省永顺县车坪*******。
现查明:向×伙同他人在明知架设“手机设备”用于拨打境外电信诈骗电话的前提下,于2023年4日、5日两天天内在湖南省永顺县内两次次架设该设备实施电信诈骗并从中获利1300元(向*获利350元)致使受害人吴×银、谭×华、喜×霞三人被电信诈骗,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诈网络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向×的陈述;证人证言;作案工具、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诈网络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向*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叁仟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永顺县支行非税大厅缴纳罚款叁仟伍佰圆整;由永顺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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