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柏)决字[2025]第0450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月田*******,现住湖南省岳阳县月田*******。
  现查明:2025年7月3日晚,岳阳县公安局柏祥派出所根据研判线索、精准布控,在岳阳县麻塘镇查获一名涉毒陈X。经查:2025年5月1日,陈X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岳城八队的住宅中,伙同李X旺一起以水壶过滤、烫吸的方式吸食了约0.6克毒品冰毒;2025年5月中旬,陈X再次前往李X旺位于岳城八队的住宅中,与李X旺一起以水壶过滤、烫吸的方式吸食了约0.3克冰毒;2025年6月1日,陈*带领其朋友“岔道”(待查)前往李X旺位于岳城八队的住宅中,三人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约0.3克冰毒。
  以上事实有陈X的陈述与申辩;陈X的毛发检测单以及现场检测报告;毛发毒品鉴定报告;同案李X旺的陈述及行政处罚决定;李X旺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交易记录,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