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潭公(易)不决字[2025]第0056号

  违法行为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
  现查明:2025年7月2日00时48分,XX骑车至湘潭县易俗河镇金桂南路91号马路边一停车位处时,其见该停车位上有一台黑色路虎车整车套有车衣遮阳罩,其趁周边无人之际将黑色路虎车的车衣遮阳罩徒手取下盗走,价值约50元。2025年07月04日,XX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XX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XXX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谭焱的行为构成盗窃。 谭炎盗窃财物价值轻微且已归还,其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其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