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古公(断)决字[2025]第0125号

  被处罚人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古丈县断龙*******,现住湖南省古丈县断龙*******。
  现查明:2023年,违法行为人杨XX自称务工回家路上捡到一个罂粟果子,于2023年10月份左右,在古丈县断龙山镇XX村自家菜园子将捡来的罂粟果子揉碎并将种子撒在菜园子中,最终成活三四根,杨XX将成熟后的果子留下一个当种子,其它的罂粟果子用来泡药酒。2024年10月份左右,杨XX将留下的罂粟果子揉碎把种子撒在自家菜园子中,听人讲罂粟可以治病,于是杨XX便让罂粟在其地里生长,待罂粟成熟后采摘用于治病。2025年5月7日,违法行为人杨XX菜地里种植的罂粟被公安机关发现,当场清点后(22株)再将罂粟铲除。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古丈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