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澧公(交)决字[2025]第0595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澧县涔南镇*******,现住湖南省澧县澧阳街*******。
现查明:2025年07月03日19时39分,违法行为人彭××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湘ADJ×××2小型轿车(车辆使用性质:预约出租客运),沿澧县解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解放路的澹阳路口至屈原路口路段时,被我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47mg/100ml,系实施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查获经过;2、违法行为人彭××的陈述与申辩;3、证人宾××的证言;4、违法行为人彭××的身份证、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行驶证微机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等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澧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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