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靖公(江)不决字[2025]第0009号
违法行为人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靖州苗族侗*******,现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
现查明:2025年5月13日、2025年5月19日,违法行为人邵*忠因与他人矛盾,先后使用竹竿、车辆拦截渠阳镇*园村小地名“*冲”的村道,影响当地村民及车辆的正常通行。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邵*忠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执法记录仪视频、扣押的车辆、现场照片、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邵永忠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陈述自己违法行为,且积极予以当地村民经济补偿并获得谅解,其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邵永忠作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4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