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云公(云)决字[2025]第0177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临湘*******,现住湖南省岳阳市临湘*******。
  现查明:2025年07月03日下午15时许,违法行为人李×祥、罗×宇驾驶一台泵车(车牌号:湘FE8862)到达云溪区绿色化工产业园岳阳×茂公司的门口(甲方),后二人下车从门口进入到岳阳×友好建材公司(乙方)内讨要薪资,讨要未果后二人出来将驾驶来的泵车横停在岳阳×茂公司大门口实施堵门行为,停放时间约1小时。云松所民警接警到场后,经民警现场对两人作出多次劝阻和口头警告,李×祥和罗×宇仍不挪车,继续将泵车横停在公司门口,期间影响了岳阳×茂公司的车辆正常进出入,扰乱了岳阳×茂公司的单位秩序。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辩解、现场出警处置照片、监控视频截图、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溪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