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古公(古)决字[2025]第0126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顺县泽家*******,现住湖南省永顺县泽家*******。
现查明:2025年7月3日上午6时许,违法行为人李X在XX市郊区遇见一位捡垃圾的阿姨,阿姨赠送给李X一辆小孩骑的旧自行车。随后李X便准备搭乘班车前往XX镇,但是因为身上的钱不够,便搭乘了XX开往XX的班车。李X抵达XX县以后便骑着阿姨赠送的自行车在县城内闲逛,当晚在古丈县一河边睡至次日凌晨4时许。李X醒后准备骑车前往XX镇,在行至古丈县太阳城XX干粉店时,李X发现了受害人停放在公路边的自行车。李X认为阿姨赠送的这辆自行车又小又不好骑,速度又慢,受害人的自行车比自己的好便心生盗窃受害人自行车的念头。李X趁当时天还没亮,四处无人,便将自己的自行车停放在受害人自行车旁边,然后将受害人自行车盗走前往XX镇,后在XX码头附近被我所民警抓获。
以上事实有报警记录、违法行为人的供述、受害人的陈述、视频资料、指认照片、抓获经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八日。
履行方式:由古丈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古丈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八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古丈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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