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交)决字[2025]第0726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来龙*******,现住湖南省醴陵市来龙*******。
现查明:2025年06月26日,违法行为人邓×军饮酒后驾驶湘BV5×1×(未悬挂号牌)号小型越野客车沿醴陵市醴陵大道由西往东行驶,当日20时07分许,途经醴陵市醴陵大道五彩新城附近路段时,被路面执勤的交警查获,其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56mg/100ml。经查,其曾于2019年03月29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醴陵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处,后分别于2020年11月20日、2021年10月26日和2024年7月1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醴陵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处。此次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民警查获经过、查获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资料、违法行为人邓×军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七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七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邓**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4日。
履行方式:由醴陵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醴陵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四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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