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七)决字[2025]第1113号
被处罚人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七江*******,现住湖南省隆回县七江*******。
现查明:2025年5月8日11时许,郑**与王祥金两人在七江镇石田村4组王长德家门口因口角纠纷发生打架。郑**用拳头打王祥金,王祥金使用约1米长,两厘米粗细的木棍击打郑**,郑**也使用约一米长,两厘米粗细的木棍击打王祥金,过程用郑**、王祥金均用拳头打击对方头部一下。后郑**被王祥金顶撞到底,王祥金压在郑**身上倒地。双方起身后,郑**使用木棍击打王祥金两下。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郑**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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