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岳公(双)不决字[2025]第0051号
违法行为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现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
现查明2025年7月2日上午十时许,违法行为人xxx途经湘潭市岳塘区xxxx小区正门口前坪的人行辅道并坐在受害人停放的电动助力车座椅上休憩,期间发现用自己车钥匙可以启动受害人车辆,遂驾驶车辆离开现场,并将盗窃车辆停放至自家地库。
以上事实有以上违法事实有证人证言、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监控截图、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照片、对案笔录、谅解书等证据证实。
1.违法行为人投案自首并主动供述违法事实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违法行为人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并取得受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4日
当前位置: